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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及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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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及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审批程序:
    一、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材料
    1、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正本,内容包括:该机构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台湾)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复印件);

    3、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有效期半年);

    4、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护照复印件;首席代表和代表为中国公民的,应提供外事服务单位的派遣函和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和代表为台湾居民的,应提供台胞回乡证复印件或旅行证明复印件。

    5、由提出申请的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地点租赁合同,或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
    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单》
    9、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标准:
    1、申报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其他申报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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