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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政策依据: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38号令、京劳险发(1999)8号、京社保发(1999)1号、京劳社失发(1999)129、130号文件、京社保复(2003)12号文件精神,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失业保险。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职工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在人才、职介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不含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二、缴费标准
1、存档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 缴纳。如2002年北京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1727元,2003年月缴纳标准为1727*0.015元。
2、每年4月份调整新标准,一年内缴费标准不变。
三、缴费期限
存档人员须按年缴纳失业费,其期限为当年4月到次年3月。中途转出时退还剩余部分。
四、缴费时间
存档人员可在档案转至本中心的同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保险费,也可在转来档案后的当年4月20日后任何时候办理,一次缴纳当年费用。
五、相关待遇
本人人事档案关系转入街道后,由街道确认其失业,按相关规定享受失业待遇。
六、遇有国家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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