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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根据京劳险发(1999)8号、京社保发(1999)1号、京劳社医发(2001)86 号、京社保发(2002)10 号、京社保复(2003)12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7月1日起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职工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在人才、职介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不含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存档人员可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缴费标准
1、存档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 缴纳,其中6.5%纳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0.5% 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2、存档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原有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四、缴费时间
1、每月 2---11 日市商业银行将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2、存档人员必须在每月2日前向“京卡”内存入足额现金,确保到时能够足额缴费。
五、报销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报销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平均工资的10% 左右确定,2002年为1300元。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2002年为650 元。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2002年为5万元。
3、基本医疗报销比例:(见表单)
4、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七、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理
1、存档人员正式缴费的起始时间为个人基本信息被核准导人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之月的次月1日。
2、存档人员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不予支付。
3、存档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缴费18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范围标准予以支付。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医疗费用自缴费之月起由基本医疗支付:
(1) 因某种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存档人员,从办理减员手续之月的次月1日起算,60 天(含本日)内新(恢复)参保并缴费的,从足额缴费之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超过60天的,按初次参保缴费处理。
(2)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完最后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原失业人员 , 从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算 ,60天(含本日)内进行就业登记并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和新(恢复)参保手续的,其从足额缴费之月起, 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超过60天的,按初次参保缴费处理。
5、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逾期90 天未缴费的,视为缴费间断。间断后再次缴费,按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八、医疗费用的处理
1、结算周期住院治疗每90 天为一个结算周期(含家庭病床),精神病及三种特殊病结算周期为360天。
2 、参保人员需持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先交纳个人预交金,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需个人自费、自付的费用,需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九、退休管理
1、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 年,女满 20 年的,只须每月交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享受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将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2、存档人员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后退休,若缴费年限不足上款规定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 7% 补足基本医疗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遇有国家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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