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代表处设立—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设立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深圳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代表处设立程序如下:
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刻制公章:公安局
企业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统计登记:统计局
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
税务登记: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海关备案登记:海关
健康证明:卫生检疫站
外籍代表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注册代表处(设立)所需文件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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