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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2号令、京劳险发(1998)69号文件、京劳险发(1999)8号、京社保发(1999)1号、京社保复(2003)12号文件精神,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职工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的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不含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二、保险基数的选择
存档人员可在本市上年最低工资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如2002年北京市最低工资为每月465元,社会平均工资为1727元,2003年缴费基数应在465—1727*3元之间。每年4月份调整新基数,一年内缴费基数不变,基数有效期为:当年4月到次年3月。
三、缴费标准和期限
1、2003年,按缴费基数的22%缴纳,如缴费基数为465元,每月应缴保险费465*0.22元,即102.3元。
2、存档人员可选择按月、季度、半年、全年等时段缴费,中途不退费。最长可按自然年即1—12月缴纳,
四、缴费时间
存档人员可在档案转至人才、职介的同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保险费,也可在转来档案后的当年12月10日前任何时候办理,一次缴纳当年费用。
五、缴费年限要求
1、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此以后退休,缴费年限须累计满10年以上,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否则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2、参保人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退休后也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缴费限制
1、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
2、参保人最高缴费年限为达到退休年龄时,即男60周岁,女50周岁。
七、相关待遇
1、参险人员如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退休条件,中心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从批准退休后的下月起,参保人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度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共4部分组成,养老金的高低与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和缴费额度有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金越多。
八、养老金领取办法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人才中心将及时把其档案及供给关系转交到参保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为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九、遇有国家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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